1995年,徐某接受他人的赠与获得了崇文区白桥附近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在此之前,张大爷一家就与原房主签订了租赁协议,祖孙三口租住在该地。开始,两家人还相安无事,后来徐某自己的住房出现了困难,她就想让张家将这两间房腾退出来。但张大爷一家却无处可去。1998年、1999年,徐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家腾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家不具备腾房条件,故两次都依法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见通过打官司不能赶走张大爷一家,便想通过其他途径要回房子。2000年4月30日这天,她未经张家同意,趁着张家无人之机,强行撬开房门,把张家的家具等物品全部搬出挪至它处,自己强行占住了该房。
被赶出家门的张大爷一家万般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崇文分局依法进行了讯问和取证后,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2项关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规定,故依法对她作出了拘留五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徐某对公安机关所做的裁决表示不服,她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因为住房问题与张家发生了一点儿民事纠纷,况且撬的又是自己所有的房子,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她到崇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崇文分局所作的处罚裁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家居住的房屋是其合法住宅,徐某虽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也不能未经同意,就强行撬开房门,占住该房。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崇文分局对徐某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徐静 赵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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