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6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宣布:检察机关办案须严格执行六条规定,以预防、减少违法办案和
办案中的违纪现象。
高检制定下发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举报线索、决定立案和撤销案件、审
查逮捕、变更或者撤销逮捕措施、审查起诉等执法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
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
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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