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 通讯员孔献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原深圳市招商开发公司总经理向南山区原副区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深圳市南山区招商开发公司总经理侯晓春,因向南山区原副区长魏振雄行贿,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候有期徒刑6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法院还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招商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处罚人民币5万元。
1994年6月,被告人侯晓春担任深圳市南山区招商开发公司总经理,同年10月发起成立深圳市西路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候任董事长,实际行使对该公司的管理权。
行贿
1997年1月,侯经人介绍找到南山区原副区长魏振雄(已因受贿罪被判刑7年),请他“帮忙”为招商公司贷款,并当场送给魏港币3万元,在魏的督促下,招商开发公司从银行顺利贷出人民币500万元;同年4月,候与魏一起去广东普宁拉贷款,侯又偷偷塞给魏20万元港币。当时,普宁的那笔贷款因故没有办成,魏遂批示从区财政划出2000万元给招商公司使用。
贪污
1998年7月,侯从公司财务借出港币20万元,后以支付“广告费”为由以假发票冲账;1999年2月,侯又将一份“招商系统下岗、离职、转岗员工医疗、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及奖金等各类补助”名单(总金额为港币106500元),用于抵消其公司的借款,而名单上的27人均未领到所谓的“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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