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正旺 通讯员程凌风)日前,大冶法院判处大冶交通局在一
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大冶市交通局因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问题,第一次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2000年2月8日下午6时30分,大冶市居民刘国胜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陈
贵镇返回金湖,突然撞到公路上堆放的沙堆。因车速过快,摩托车轰然倒地,
刘送往医院后,经抢救 无效,于次日死亡。
3月13日,大冶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国胜负此事故的
主要责任,在公路上堆放沙堆的黄某负次要责任。黄某对此认定不服,4月26日,
黄石交警支队复议后维持原认定结果,黄某仍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000年7月21日,死者家属向大冶法院提出诉讼,将黄某及大冶市交通局告
上法庭。
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黄某擅自堆放沙堆,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
任;大冶市交通局对该路段负有管理责任。对于黄某的行为,交通局应该及时
予以制止,排除道路障碍,以保证公路的安全、通畅,但其未尽职责,应对此
次事故负连带责任。
近日,大冶法院作出判决:在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黄某承担
30%的责任,合计赔偿27396.70元,大冶市交通局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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