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民方先模因涉嫌贪污,1993年被当地检察机关逮捕,其后5年,他先后经历了一、二审法院7次公开审理,最终被判决无罪。1998年,他拿到最后一份无罪的判决书时,他原所在的单位又下发文件,认定他犯有贪污罪,并对他作了开除的处分决定。昨日,方先模悲伤地向记者讲述了此事。
涉嫌贪污被逮捕
现年55岁的方先模,原系贵州省宏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瓮福矿肥基地物资供应处采购员。1993年7月24日,方先模因涉嫌贪污被福泉县(当时尚未撤县设市)警方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检察机关逮捕。1994年4月18日,福泉县检察院对方先模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先模于1992年12月从四川省江津利华公司购买并处置46.43吨圆钢时,侵吞公款7400元。另外,1992年12月26日,被告人方先模自带信汇30万元到重庆市购钢材时,挪用公款42445元。
福泉县检察院据此认为:方先模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995年3月21日,福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方先模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接到判决后,方先模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年七审终告无罪
方先模怎么也不会想到,他的上诉,带给他的竟是一个马拉松式的审理过程。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5年6月14日将该案发回福泉县法院重审。福泉县法院通过重审,于1995年9月28日认定方先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
方先模原以为此案到此该告结了,哪想,福泉县检察院提起抗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经过二审,于1995年11月22日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此判决生效后,时任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王德尧发现该案认定事实不清,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将此案又发回福泉县法院重新审理。
福泉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1997年6月13日再次判决方先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单位认定有罪 方先模被开除
从1993年到1997年,历经了7次审判的方先模,手捧无罪判决书,如释重负的他潸然泪下。
然而,他还来不及享受这份无罪判决书带给他的一点慰藉时,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1998年1月27日,方先模所在的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发文,认定方先模构成贪污罪和渎职罪。经1998年1月24日总公司职代会讨论,决定对方先模给予开除处分。
方先模面对总公司认定自己犯“贪污罪、渎职罪”和突如其来的处分决定,表示无法接受,遂向福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998年4月13日该委员会以“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开除处理程序合法”为由,不受理此案。
有罪无罪 谁说了算
从1998年4月至今,整整3年时间过去了,方先模四处奔走,仍未讨到任何说法。
6月6日,记者就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对方先模所作的处分决定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黔南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吴文进律师说: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宏福公司事实上成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超审判机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贵州宏福公司在人民法院已经对方先模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依然以文件的形式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和渎职罪,其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已是心力交瘁的方先模告诉记者: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给他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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