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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理无牌无证车辆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7日16:29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对处理无牌无证车辆制定出了新的规定,对排除盗抢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及其他涉车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凡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等达到规定的车辆,可以办理合法手续。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省公安厅对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的处理原则,其制定的新规定主要为:由暂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
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专段牌证,并建立台账纳入重点管理;对盗抢犯罪嫌疑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刑侦部门查处,农机部门查获的有盗抢等犯罪嫌疑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移交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车辆,及时移交海关查处;对属于无进口证明的机动车辆,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对属于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先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后,再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利用进口车身发动机、零部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对非法拼(组)装的国产机动车辆,由地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收缴解体;对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手续并达到报废期的车辆,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对无人认领的暂扣车辆,经通知车主超过6个月,或无法通知车主经通告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对有牌证的依法撤销原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作报废车辆处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没收、收缴和上缴的车辆,属国产车的,可凭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没收、收缴决定书,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书,指定销售单位的发票及销售证明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属进口车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车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对逃避车辆购置税和养路费的无牌无证车辆,属2001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暂扣期限内,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协助交通征费部门征收有关税费;属2001年1月1日(含)后购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协助交通征费部门征费后,再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对依照省厅《关于整治无牌无证机动车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6月10日前携带车辆和车辆事历证明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拉机车主或持有人到辖区农机监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接受处理的,可依法从轻下限处罚;6月11日(含)起清理暂扣的车辆,将依法从重上限处罚。李惠民 王江海 陶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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