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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再就业援助行动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7日19:5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张晓松)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就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为了完满下岗职工的需要,今天记者就一些具体问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问:哪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再就业援助?

  答:协议期满即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得到再就业援助。

  问:这些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能得到哪些帮助?

  答:可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以及特困群体的特殊援助等8个方面的帮助。

  问:即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以得到哪些政策咨询和服务?

  答: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可以参加一次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咨询活动;可以得到一本专门服务手册,通过这本手册,可以了解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以及如何得到帮助;可以得到再就业优惠证(卡),凭此证(卡)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问:困难群体人员可以得到哪些职业指导帮助?

  答: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得到免费的职业指导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指导员将为他们介绍目前就业的方针政策,求职技巧,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其适合从事的职业。

  问:困难群体人员可得到哪些就业信息和岗位帮助?

  答: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免费得到如下就业信息和岗位帮助:每一位有再就业愿望的困难群体人员可得到三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参加专场招聘会;参加劳务输出的,在输入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可得到有关帮助。

  问:困难群体人员可以得到哪些技能培训帮助?

  答: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困难群体人员,可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获得至少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并在培训后可被推荐就业。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转换和接续?

  答:下岗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免费查询并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对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记录个人帐户;对未实现再就业或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力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有义务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问:《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的,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其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在失业期间,其档案可免费存放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 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其街道服务网点帮助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问: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金。对下岗职工出中心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上门服务,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告知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帮助。

  问:困难群体人员还可以得到哪些特别援助?

  答: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定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街道、居委会还将定期走访这类人员家庭,并可以优先推荐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问: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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