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襄樊六月七日电(记者章敦华)中共湖北省襄樊市委、市政府今日通过此间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对污染
经济环境行为实行一票处罚制的决定》,以期净化和优化全市经济环境。
该决定将下列行为列为污染经济环境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征收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
审批(许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虽有依据但违反公示 制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延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
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保护其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权益,有关部门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吃拿卡要,
为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对法人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无
法定事实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随意到企业检查,并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经查证
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
该决定规定,发生上述行为之一者,对具体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分别罚款一千元人民币,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对发生污染经济环境行为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评
为市级文明单位或申报上级文明单位,行风评议中不得评为合格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年内发生两起污染经济环境行为的单位,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诫勉。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污染经济环境行为的单
位,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污染经济环境行为给投资商和企业造成损失的,由物价、资产评估、工商部门对损失及赔偿金额进行认定,由责任人
所在单位赔偿。
据悉,襄樊市出台的对污染经济环境行为实施严厉处罚的决定,在湖北省属首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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