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对夫妻结婚时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岂料婚后12天婚姻就亮起了红灯。南山区法院日前在审理这宗离婚案时,依据男女双方婚前对财产的约定,依法将有关房产、汽车及10万元现金判给女方所有。
去年5月,女子王某认识了某工厂业主郭先生,同年12月,双方到王某的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还申请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确认,当时双方拥有的房 产一套、金杯面包车一辆、现金10万元归王某所有。婚后不久,双方因财产等问题发生争议。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郭解除夫妻关系,并确认其对婚前公证财产的所有权。
由于双方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债务没有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分割双方婚前财产。南山法院依据新公布的《婚姻法》等条款,并按照公证书所确认的事实,将有关房产、汽车及10万元现金判给王某所有。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张小玲 罗爱萍 李之光 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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