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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十五”期间重新调整归难侨安置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8日13:3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卢冬红 实习生陈忠惠 通讯员屈桂琴 吴功奖)省侨办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十五”期间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的通知》,在“十五”期间将继续做好归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这是记者昨天从省侨办获悉的。

  据了解,《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十五”期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到城镇入户。安置任务下达给:广州、深圳、珠海、江门、佛山、中山、东莞、湛江、清远、汕头、揭阳、肇庆、惠州、阳江、汕尾、顺德、梅州、韶关等18个城市;调整安置接收单位主要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三资、民营、私营等非国有企业愿意接收安置的归侨难侨(含子女)合同制职工,可纳入调整安置指标内,由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的劳动部门审批;经批准调整安置到城镇(含经济特区)的归侨难侨的迁移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农转非”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接受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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