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当前一些地方“警车乱用、警牌乱挂、警灯乱闪、警报乱鸣”等问题的发生,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维护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河南省纪委、省政法委最近专门作出《关于加强政法部门警车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警务用车的管理。
《规定》要求从严控制警车数量,严格警车牌证发放范围。政法部门要对警车实行定 编管理,严禁擅自增加警车数量,严禁扩大警车牌证发放范围,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入户手续,严禁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灯、警报器,严禁出借、转卖警车。凡地方牌照(含豫O牌)车辆,除个别需要执行特殊公务的车辆外,一律不准配备内置警灯、警报器。
《规定》还要求,警车驾驶人员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8条规定: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和禁行线、强行超车、逆行;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卫对象开道、迎送;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
《规定》强调全省政法部门要对广大政法干警加强遵章守纪教育,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对所属单位、干警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包庇袒护、姑息迁就,视情节分别给予其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党政纪处分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减少该单位的警车编制,直至停办警车牌证。(程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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