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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贪官避风港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11日04:41 中国青年报

  浙江绍兴的一个开发办主任,因受贿折合人民币20万元,被判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而其60万元“不明来源财产”却仅被判刑1年。消息经媒体披露,读者呼吁,别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成为贪官们的“避风港”。

  百姓的义愤可以理解,审案的法官恐怕也有点儿尴尬。但是,人们断不可据此指责法官断案不公,更不可轻率怀疑审案背后有否“猫腻”。倘若质问尴尬的原因,照我说,是现
行的法律有缺陷。

  有必要指出,法律的完美与缺陷是个相对的概念。此处所言的缺陷,是指《刑法》的相关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换言之,它与老百姓要求从严惩治贪官的社会愿望有距离。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刑法》并没有专设“不明来源财产罪”,而将其归纳为贪污贿赂罪的“附带罪”。该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法条是讲究对号入座的,贪污受贿与非法所得,从罪的性质、后果、危害程度看,两者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

  现行《刑法》对“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量刑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打个比方,某贪官不明来源财产有1万元或10万元,甚至100万元,究竟是判拘役还是量实刑,就算量实刑,又该判他几年?这其中的裁量权具有很大的弹性。我们假设,张贪官100万元不明来源财产被判5年,而李贪官的不明来源财产是前者的10倍,此时,《刑法》所能对李贪官施加的最高刑期也最多5年。如此一来,不说别的,张贪官在牢里就得喊“冤”。

  针对此类案例的审判实践,人们很容易发现:一方面,法律条文给予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另一方面,法官又得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支付不被理解甚至误解的代价。进一步分析,因法条缺少刚性约束,法条的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弹性”太大,还造成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

  现代刑事诉讼,特别强调控方举证。某贪官有巨额不明来源的财产,检察机关明知这些财产来路不正———不干净,但假如要指控该部分财产系被控方受贿所得,控方就得向法庭出示证据。若控方无力举证,那么,断案法官只能以“非法所得”处置。由此可见,“避风港”现象的存在,不但让广大群众愤愤不平,就连检察官与法官也感到困惑不已。

  据我所知,对不明来源财产定罪的做法是从国外“引进”的。在法治健全的国家,由于对官员的监督(包括收入的申报、税收的监督等)具有一张完整的“网”———官员被置身于“网”中,加上腐败成本高昂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官员获取“灰色收入”的空间相对窄小。故而,此罪种的设立多半只有预防警示的意义。

  但到了咱国家,由于经济与社会正在转型,制度的“漏洞”堵不胜堵,官员犯罪的成本不高,空间却很大。导致“洋为中用”的该法条闹起了“水土不服”。

  建议将“不明来源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罪种,加大刑事处罚力度。(钱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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