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力量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高收入者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在北京,地税部门建立了“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各区县分别确定了包括演艺界、体育界名人,高新技术企业CEO,民营企业老板等高收入者在内的100名重点纳税人。在广东,鉴于一些高收入的名人、“能人”中存在较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地税部门表示要对金融保险、电信航空、演艺界及体育界明星 、高级企业管理者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代扣代缴制度。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正在引起决策层和普通公民越来越广泛的注意。
我国目前有三大类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一、二种可以合称公司所得税。发达国家的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一般可以占到GDP的10%以上,而我国的所得税以公司税为主,2000年个人所得税仅占GDP的0.57%,尚不及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的水平。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应该逐渐扩大。但在2000年我国征收的500亿元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占人口8.7%、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纳税总额的10%。可见高收入者实际上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还要低,与其收入状况极不相称。因此,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点应该放在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上。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提供公共产品、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从历史上看,税收能力还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能力,是统治合法性的一个外在表现。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调整,如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将赡养费等加入固定扣除部分(即提高起征点标准),以及将现在的各项收入分开扣税改为按全部收入综合分项计算扣税,等等。为此,需要完善储蓄实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员财产申报与审计等措施予以配合和保证。个税制度调整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将高收入者的经营和收入状况全面纳入税务机关监控范围,使富人真正成为重点纳税群体,并为他们依法承担纳税义务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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