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讯(记者张奕)市政府昨天召开上海市廉租住房工作会议,宣布上海廉租住房制度在徐汇、卢湾、杨浦、普陀、虹口、宝山、闵行和浦东等8个区扩大试点,年内初步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向大会致信,市长徐匡迪对廉租住房工作提出要求。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副市长韩正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菊在致信中说,建立面向本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不仅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关系到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的关心和帮助。希望大家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方向,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实施办法,齐心协力,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民造福。
日前,徐匡迪在听取廉租住房工作汇报后指出,长宁、闸北两区率先开展了廉租住房试点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廉租对象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赢得了市民的拥护。他希望各级政府借鉴两区试点的经验,坚持“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并举,加强资金筹措和监管,重在建立机制,力求规范运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海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于1999年出台,并在长宁、闸北两区开展试点。目前,两区共公告廉租住房家庭305户,经公示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有270户,其中29户家庭试行实物配租,现已有13户家庭迁入新居,16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有241户,其中211户已落实了合适的房源,享受到了租金补贴,其余30户对象也完成了租金补贴协议的签订,正在落实合适的住房。
据悉,本市廉租住房扩大试点工作将于今年三季度全面完成。
在昨天的会议上,韩正对下一阶段廉租住房制度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他要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加强各方协调,切实保证廉租住房试点的稳步进行。刘志峰对上海廉租住房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具有很强的示范性,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有效利用现有的存量房资源,值得在全国范围实行推广。
申请廉租住房标准一览
申请条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收入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月标准280元,并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居住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家庭成员 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1人达5年以上,其他成员均须满2年
家庭人数 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程序
初审 各区县廉租办受理申请登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公告 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告
登记 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给予登记,轮候配租 如有异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配租标准及方式
配租标准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配租方式 实物配租 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包含增配套配两种,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5%收取。上述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办法。
租金配租 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 各区县租金补贴数额不等 。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各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实际租金超出核定数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
复核制度
各区县廉租办每半年进行复核,根据结果对虚报、隐瞒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享受政策的配租家庭,采取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的措施
配租家庭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转租或变相转租、将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订阅手机短信头条新闻每天得新款手机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