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并就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立即行动起来,自省政府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定、政策组织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文件和个别条款,主动予以更改或撤销。对规定、政策中是否含有实行地区封锁或含有地区封锁内容认定不准的,属于部门制定的,要及时汇总报同级政府;属于各级政府制定的,要及时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各级政府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第六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凡认定属于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予以改变或撤销。
各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自查自纠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级政府或者所属部门违反《规定》,实行地区封锁,或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以及阻挠、干预查处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将予以严肃处理,情况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纪处理。对以任何形式设置地方封锁的行为,各级经贸、工商、公安、交通、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和各自的职能予以查处,并做好受理举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预查处工作。省政府在通知中还要求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整顿办反映,并公布了省整顿办联系电话:(020)83133368、8313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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