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包括地方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责任制是否落实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执行党性原则和是否称 职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已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中吸取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确保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通知指出,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的防范、监管制度,从制度上杜绝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是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制度;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三是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四是对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属紧急情况的,应果断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预处理。(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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