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我市企业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作出处理意见,使得职工出境探亲有法可依。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就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官员介绍,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类企业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境外及我国台、港、澳地区人员结为合法夫妻且符合《实施细则》(渝劳 办发〖2000〗249号)的中方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探望定居境外父母条件的企业职工。
经批准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70天);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定居境外父母亲的假期,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5天;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如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50天)。另外根据路程的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此外,意见中还强调,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及时向批准单位说明原因,出据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后,逾期的时间由单位按照事假规定处理。
关于探亲假期的工资和路费问题,意见中也做了规定:经批准享受出境探亲假职工在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企业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在国(境)内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在国(境)外部分全部自理,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境外定居父母的,凡两年合并使用的,也只能按前款的规定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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