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6月12日讯 (方益波 黄华)3名自许为新闻界“王海”的原告昨天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退一陪一。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昨天宣判了这起广受关注的诉讼案。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某报3名记者作为“职业体验”,到杭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方便面,指出其使用的包装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然后索赔,并在报纸上进行连续报道。这一做法遭到商家抵触,法院 也只是判令退货还款,对其他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他们是消费者吗?
今年3月15日,杭州某报刊登了署名记者岳富涛、王桂珍的文章《亲身体验退一赔一 想当王海真的很难》文中说,他们“想亲身体验一下消费索赔”,就把目标定在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上。3月12日,他们逛了好又多等超市,发现好几个品牌的方便面包装都非常像不可降解泡沫塑料。此后该报连续刊登两记者加上另一名记者桑迪红共同署名的一组文章。指出塑泡餐具是严重的健康杀手,“大家来索赔,假冒伪劣才会绝迹”。
据了解,3月12日这天,3人在好又多公司购买“出奇”牌碗装方便面5箱,支付货款114元。购货后3人即向杭州市市容环卫监察支队举报。市容环卫监察支队有关人员在3人的陪同下查获了该公司正在销售不可降解的泡沫碗盛装的方便面。3月15日,市市容环卫局对好又多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记者后来就在数家超市买到同样问题的商品分别向超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一,并开始在报纸上作关于诉讼的连续报道。
“好又多”辩称,3原告是记者,在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结合今年提倡“绿色消费”的环保主题做新闻采访工作,其购买方便面的目的是提倡整个社会绿色消费、环保消费,而不是为生活消费,所以3原告不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纠纷的原因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问题,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只能答应退货并返还货款,其余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是不是消费很重要吗?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记者在职责范围内为倡导社会公益,维护市场秩序而进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3原告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通过购物体验,进而作相关报道,以此倡导环保消费、绿色消费,于法无悖,符合公共利益,其目的、动机、行为都是正当的,应给予肯定。
法院还认为,3原告无论以何种目的需要,其购买事实是双方没有异议的,所以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好又多”出售的“出奇”牌方便面使用容器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一次性发泡塑料制作而成,应视为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好又多”构成违约。
法院指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按照《消法》规定增加相当于价款一倍的赔偿。这样关键的问题就是,3名记者算不算消费者?
一名法律界专家提出,是不是消费者很重要吗?而且,记者和消费者完全可能一身兼,虽然记者有关于职业需要而发生购买行为的表述,也表示认为这一包装是有害的。但是这依然不能排除记者要“消费”这些方便面的可能。因此也不能排除记者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另外,假如《消法》保护的“消费者”的概念一定要是“纯消费意图”,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只有已经发生消费受害后果的当事人才是“消费者”的现象。
后来的审判表明,是不是消费者确实很重要,不管动机怎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才是最关键的。
关键还是法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法院在判决书上说,3原告作为记者,从其报道文章中所作“想当王海真的很难”等表述,其购买目的在于将职业体验公诸社会,以唤起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倡导环保消费,是为了进行舆论监督,而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
法院还认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好又多”销售的方便面包装容器特征明显,购买人容易辨认判断,所以虽然是明令禁止的,但不能说存在欺诈。这样,3原告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其购货款一倍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法院判决,“好又多”接收3原告退还的“出奇”牌方便面60盒,同时退回货款114元。驳回3记者的其他诉讼请求。(华东分社供人民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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