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闹市区边走边打手机,突然有人抢了他的手机拔腿就跑。类似现象在福建省福州市区时有发生,成为当地领导和市民关注的一个治安热点问题。
福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日前在新闻通气会上颇为无奈地说,之所以路面抢夺案多发,不是警方无能,而是“抓到了人却判不了刑,关几天就放了,出去以后又再犯”。
据透露,去年前4个月福州警方共立抢夺案件716起,而同期法院受理的抢夺案件只有42件。绝大多数抢夺违法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处罚,客观上造成打击不力,这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继续在社会上作案。
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有行抢性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后者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并且抢劫罪构成犯罪无数额限制,也就是说即便是抢劫1元钱也算犯罪;而前者则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并且要求数额较大,才能以犯罪论处。
可见,被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要件。然而,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往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定。据警方介绍,在福州城区抢夺罪的起刑点是参照盗窃罪的犯罪数额,定罪数额是2000元以上,但实践中,大量的如抢夺手机和金项链的案件,涉案数额多在1000元以下,无法批捕,只能给予治安处罚,客观上容易造成打击不力的后果。
打击抢夺、盗窃犯罪,还必须堵住销赃渠道。警方认为,对销赃犯罪起刑点太高,也是造成福州市区盗窃、抢夺等案件频发的一大原因。目前,福州市对销赃犯罪的数额定为5000元以上,在司法实践中,违法犯罪分子销赃金额达不到5000元的(如大量的抢夺手机、金项链,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案件涉案金额往往都未达到5000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作治安处罚,客观上也造成了打击不力。
警方呼吁,为有效遏制抢夺、盗窃及销赃犯罪,考虑到上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和当前严打斗争的需要,亟需对抢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作适当的调整。本报记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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