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尽管最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总工会等正式下发文件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由企业承担”进行了重申。但虽有公文,目前一些单位仍在拖延着没有报销。为此,记者再次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回答:“女职工生育的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是不容商量的,必须执行。假如企业拒绝报销,女工可以向各区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自从实行医保之后,企业就把女工生育费用的报销问题打上了“缓议”标签,于是,报销就成了“老大难”,许多刚生了孩子的女工,手持着一大叠帐单,到财务科一问,回答是:“等到这方面的条文出来之后再说吧!”
好在最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正式下发《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35号),其中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由企业承担”进行了重申。这就意味着广受关注的“过渡时期女职工生育费用落实问题”终于有了保障。
■相关政策
上文提及的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个人现金垫付的产前检查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等,原规定由企业负担的有关医疗费,仍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解惑五大疑问
然而,目前一些单位仍在拖延着没有报销,还有的因为对报销费用有种种疑问,以至于尚未报销。针对这种现状,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企业不报销怎么办”、以及女工在生育费用问题上的五大疑难问题进行咨询,有关负责人一一给予了回答———
1、一些女工的发票已经积累了一大叠,是否现在财务部门应该立刻给予报销?如不报销,女工将采取什么方法?
答:是应该报销。我们这次的文件重申了上述所说的关于“女职工生育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的规定。因为医保之后,有些单位有误解,以为单位不必再负担女工的生育费用,这是错误的。等到生育保险出台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按照新的办法执行。假如企业拒绝报销,女工可以向各区劳动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2、女工生育费用的报销是否包括不同所有制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答:是。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
3、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支付和报销形式是怎样的?
答:按照规定,是采用女工个人先垫付,然后再向企业报销的办法。
4、有的女工因体质虚弱需要保胎配药,这笔药费该不该报销?
答:不该。保胎费属于治疗疾病的费用,不属于生育费用报销范围。
5、有的产妇分娩后住进了家庭病床,费用很高,能报销吗?
答:属于正常报销范围的才能报销,额外部分只得自理。单位承担的生育费用和医保承担的生育费用范围同等,只是报销的途径不同。实例何日可以看见“条文”
“早几个月生就好了”
记者发稿时,“条文”终于下来了,希望这位台资企业的财务科长已经看到,也希望这位女职工和那位羡慕他人的新妈妈脸上已经不见愁容。毕竟几千元的费用对于普通的女工,不是一笔小数,既然已有文件,各单位还是应该尽早给予职工一份安心、一份欣慰。(本报记者朱晓芳 朱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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