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山西襄汾县陶寺乡半山里三号铁矿自行留用黄金案中,涉案的13940.7克黄金和6672克金粉交由省人民银行强制收购,并对当事人处以罚金40万元。昨日,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了这起目前我市最大一宗黄金案件的情况。
据悉,半山里三号铁矿于1996年至1999年间,擅自开采黄金伴生矿,并提炼成金块、金粉。去年7月23日,矿长任某未办理准运证及相关手续,将提炼的23块黄金、5袋金粉藏匿 于一车内,途经我市张家湾检查站时,被武汉警方截获。随后,此案移交至市工商局。
1999年11月,江岸工商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金块、金粉交人民银行强制收购,并对当事人处以罚金80万元。
当事人任某对处罚不服,于去年元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过5个多月庭审,市中院认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自行留用”,并作出判决,维持将所扣黄金交人行强制收购的决定,撤销对原告罚款80万元的决定。
当事双方又上诉至省高院。1月2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市中院关于撤销江岸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判决,将罚款数变更为40万元。(通讯员 张镝 许竞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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