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州市刚刚出台了《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偷盗自行车、制贩假证者降低了劳动教养的“门槛”。
自行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和办理假证的广告随处可见,群众十分愤恨,但公安机关却有苦说不出,不是打击不力,而是其缺少法律依据。比如,过去规定:偷盗自行车价值达600元以上方可劳教。但一辆自行车不过价值100多元,小偷即使偷上三四辆,公安机关也没法 严肃处理。办理假证件是这两年出现的新情况,但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却找不到有关的法律依据,对制假者一般是治安拘留15天。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的实际情况,经郑州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得郑州市检察院、法院同意,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做出新规定。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包括:盗窃自行车、三轮车价值达300元以上的;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均可对当事人予以劳动教养。
对办理假证案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称对制贩假票证案件,有以下任一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可予以劳动教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介绍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私刻公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贩卖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伪造、倒卖发票、有价票证的;伪造、变造、倒卖机动车、非机动车假手续、假通行证,情节严重的。 (记者 金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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