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8日晚上6点,刘女士乘坐的公共汽车行驶到工会大楼前时,与一辆变更车道的出租车相撞,造成车上的刘女士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这起事故中出租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公共汽车司机和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刘女士受伤后住院41天,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及半月板损伤、急性滑膜炎,最痛苦的是造成了不完全流产,并实行了清宫术。刘女士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被单位解聘。刘女士认为自己购票乘车,与该公交公司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公交公司未将她安全送达目的地,已构成违约。今年3月27日,她来到西城法 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其中特别要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公交公司在开庭时辩称: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出租公司的司机,他应作为赔偿主体。事发后开始几天,我们与刘女士有接触,后来出租公司接手处理,住院费已由出租公司结了。我们同意赔偿刘女士医疗费3791.9元,交通费925元,伙食补助费738元,12个月的误工费14400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按每天30元计算给1个人的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由法院确定,不同意刘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向医院咨询,刘女士是2000年3月9日住院,3月24日难免流产,行清宫术。事发前胚胎发育基本正常,造成刘女士流产的原因与其所受外伤有关;刘女士除副韧带损伤外,还造成半月板损伤,需住院作关节镜手术,手术总费用目前无法确定;刘女士在住院期间因伤打有石膏,需人轮流陪护,陪护的时间应考虑1个半月,刘女士一直由其婆婆和从外地赶来的丈夫陪护。
法院认为:刘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依合同将刘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但刘女士在乘车途中因所乘坐的公交公司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公交公司,但公交公司却因未能履行与刘女士之间的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因违约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公交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对公交公司已同意赔偿的部分,法院不持异议。考虑到刘女士因坐车受伤并导致流产,确实给她本人造成了较大的痛苦及无法挽回的损失,对刘女士已构成精神损害,故公交公司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同时根据刘女士的具体伤情,公交公司还应当支付刘女士的婆婆和丈夫1个半月的护理费以及刘女士在此期间的营养费。虽然刘女士今后确实还需要做关节镜手术,但考虑到此项费用尚未发生,又无法确定手术总费用,而双方对继续治疗费的赔偿数额又争议较大,故该项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最后,西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女士3951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张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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