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丹慧)北京市十分罕见的一被告人先“二审”,再接受“一审”的案件,抗诉二审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成功,被告人周宝洁终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
1997年12月,被告人周宝洁因盗窃被取保候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宣告周宝洁无罪。区检察院不服此判提起抗诉。市检一分院受理此案后 ,多次正当传唤周宝洁,但被告人周宝洁拒不到案,检察院也多方寻找不到周宝洁。经与法院协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决定将此案中止审理。2000年10月,周宝洁因故意伤害再次被抓获,由市检一分院提起第一审公诉。
一名被告人同时作为第一审和第二审两起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情况十分罕见。法院采纳了市检一分院提出的先恢复审理周宝洁盗窃二审抗诉一案,再对其故意伤害案进行审判的建议。今年5月9日,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周宝洁盗窃二审抗诉案。近日,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宝洁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周宝洁故意伤害一案,一中院随后将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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