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原浙江省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文淦有期徒刑二十年,赃款人民币2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6岁的董文淦曾任富阳县(后撤县设市)计委副主任、主任、副县长、副市长、富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并兼任富阳县富春江大桥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320国道北南线改建工程指挥部指挥、富阳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主任、320国道富阳镇至东图段公路建设 工程指挥部总指挥。1984年至2000年4月间,董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为一些单位解决分包工程项目、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工程项目决算和一些个人人事调动、重用、提拔等方面给予关照,从而收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港币2000元、美元4500元。其中在1998年3月,董文淦竟将儿子去成都做生意的差旅费也拿到有关单位报销。
1997年6月至10月间,董文淦还利用担任富阳市副市长兼任320国道富阳至东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挪用320国道富阳至东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共计222万元公款给其子承办的私有公司富阳盛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法院认为,董文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之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钟法 记者 冯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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