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6月14日消息:原重庆黔江县县长王鹏因在彭水县原粮食局局长冉启银行贿案中作伪证,本月8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理。
据《重庆日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冉启银在担任彭水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2万元,被彭水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冉不服上诉到原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授意谢某等人在外“活动”,争取把受贿“变成”借款。
谢“攀上”承办上诉案的法官姚世泽(另案处理)商量。1997年1月,冉在看守所写了份给原黔江地区粮食局的困难补助申请书,内容是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刘某借款2万元,请求组织解决。落款时间1994年7月。王在“申请书”上签批后,也把时间落在1994年7月,并交给地区粮食局财务科保管。姚到彭水取证时,“组织”一些“人证”,“困难申请书”也被作为重要证据提出。1997年7月,王鹏向二审法院亲笔写了份证言,称冉1994年三次给他讲过向刘某借款2万元、并交给困难补助申请一事。
1997年7月,原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信王的亲笔证言及“困难补助申请书”等证据,对冉作出无罪判决。2001年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纠正。
三中院认为:王鹏等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遂宣判判处王鹏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谢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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