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6月13日电(通讯员万里 记者刘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利?时间和方式怎样确定才算合理?6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或许能给人以启示。据悉,这是上海地区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判决的首例案件。
去年4月,黄某与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的年仅3岁的儿子随母亲徐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40元。同年6月,双方经协商,确定黄某每月探视儿子2次,时间为 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至周日。嗣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争执不断。自去年10月以来,黄某未能探视到儿子。黄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对儿子的探视权,要求每月探视2次。具体时间为一周间隔一周,儿子入学前,从周五下午6时由其到被告徐某处领回留宿至周日下午7时前送回;入学后,则从周五下午到学校领回至周一直接送到学校。
而徐某则认为,原告黄某要求探视儿子,她愿意履行协助义务,但是由于儿子尚年幼,坚决不同意黄某将儿子领回留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其主张每月2次探望儿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黄某的儿子尚年幼,稳定的生活环境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有利于抚育方的管理和教育,故对黄某要求将儿子领回家留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原告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探视儿子2次,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四周星期六上午9时由黄某从徐某处领回,至晚上7时由黄某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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