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四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基金
管理公司审核体制中引入市场监督评价机制,以改变过去从特定范围内选定特许资格申请人的非市场化模式。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说,与以往的审核要求相比,新规定有两点变化:一是扩大了发起人的范围;二是放宽了
公司组织形式方面的规定。关于发起人范围,证监会新闻 发言人介绍说,一九九八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并未限制金融证券机构以外的法人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而目前已开业的十四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十名股东中
,几乎都是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这种状况是由以往特定的市场环境所决定的。现在,根据各方面条件的变化,应当放开发起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范围,以促进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的实施。因此新的《通知》重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拟申请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发起人的机构,应当由主要发起
人即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在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关于公司组织形式,这位发言人称,目前已设立的十四家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对此未有强制性规定。因此《通知》中说明,还允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目的是为规范基金
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创造新的平台。
发言人表示,在基金公司的申请设立方面引进市场评价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是一种新的尝试,目的在于通过制度性创
新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投资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树立取信于市尝取信于社会的经营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净化市
场环境。
基于上述理念,《通知》中规定,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提前一年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并参照证监会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期间证券监管部门将通过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分析评价其市场运作行为,若出现有违自律承诺的行为,其有关申请将不被受理。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