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培羽)西安体院异地高息揽存一事,近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储户胜诉。
1997年元月至6月期间,武汉体育学院财务处工作人员,持私自印制并盖有伪造公章的储蓄单到西安体院以“年利率12%,三年期为13%”高息揽存,西安体院上百名教职工及其亲属在高息诱惑下,将自己省吃俭用积存下的钱交给学院财务处,换回盖有“中国工商银行 武汉市体院代办所”公章的储蓄单。令人想不到的是,存款到期后,绝大多数储户被告知不能如期兑付。本报于1998年6月、1999年8月和9月分别对此事做了追踪报道。
据统计,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241万元。其中,西安体院退休干部李万恭共存入现金21000元,存款到期后仅从西安体院财务处领取12550元。2000年9月,李万恭向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安体育学院、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科技小区分理处返还本金9450元及利息2520元和逾期罚息。后法庭批准追加武汉体育学院为本案被告。
碑林法院一审判决李万恭在武汉体院代办所存款无效,由西安体院返还李万恭本金9450元,武汉体院、西安体院共同赔偿李万恭经济损失2934.66元。宣判后,李万恭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兑现12%的年利率。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武汉体院财务管理不严,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对上诉人李万恭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西安体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异地揽存,收取劳务费,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李万恭要求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按万分之四支付罚息不予支持。遂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原告李万恭对此审理结果不服,欲提起申诉。
西安体院“难兑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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