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民夏刚状告市政府收取汉江一桥过桥费一案(本报3月24日法治版曾报道),经该市襄城区法院一审裁定原告所诉主体不当,驳回起诉。夏刚不服此裁定,已于6月8日向襄樊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在2001年5月16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对襄樊汉江一、二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是襄樊市长虹大桥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于1997年2月,并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物价收费许可证。该公司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把襄樊市长虹大桥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行为坚持认定是襄樊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其所诉主体不当。
夏刚认为,一审认定完全错误,收费行为实质上是襄樊市政府的授权行为,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襄樊一、二桥自1992年收费以来,所有向上级部门申请和变更的收费项目,均是由襄樊市人民政府授权襄樊汉江大桥管理处具体实施的,上级部门也均对襄樊市政府下发有关批复文件,包括期间收费标准的调整、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襄樊汉江大桥车辆运行收费权的转让等文件。一、二桥收费站开出的过桥费收据也是印有“湖北省财政厅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等。此外,夏刚还指出一审采信证据违法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夏刚表示,由于此事在襄樊相当敏感,他至今找不到律师为他代理此案。
另有一些襄樊市民强烈呼吁市政府本着政务公开的态度,向市民公布近年来汉江一、二桥收费所得巨额款项的去向。而截至发稿时,襄樊汉江一桥仍在收费。(本报记者黄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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