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行政赔偿诉讼案,被告某行政执法机关因将封存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物证丢失而被告上法庭,并被判承担经济赔偿2000元。
2000年11月6日凌晨1点,经营通讯器材的个体业主林某从外地进货返回光山时,遇到该县某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执法人员以涉嫌假冒伪劣为由当场封存了林某购买的“三星”牌手机2部和“红塔山”香烟20条、“中华”香烟1条,并向林出具了封存 通知书。次日,林某到该行政机关接受处理时,被告知手机被盗,后经多次协商,该执法部门以林某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封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损毁,并应及时作出处理。被告在未对有关物证进行鉴定,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因保管不善致封存物品丢失,已构成行政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德如
点评:证据是一切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存在的根本依据,丢失封存证据是执法不严的突出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密切相关,行政行为所固有的主动性、强制性、权威性、广泛性的特点决定了它极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乱收乱罚”、“乱扣乱管”,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不严,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尹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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