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发出紧急通知: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凡四种证件不全的,一律予以关闭。关闭后擅自恢复开采的,除了查处矿主,还要追究地方官的责任。
政府的决心不是心血来潮。它背后是重大安全事故防不胜防。仅因瓦斯爆炸,从5月8日至12日,江苏沛县、内蒙古、黑龙江4处矿井就有29人死亡、45人下落不明。无论是从法律 角度、行政责任还是道义角度来讲,政府都必须承担保护矿工生命权利的义务。
矿山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小煤矿,根本原因是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或者说,要达到正规国有大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开采成本要大于开采的收益)。安全保障先天不足,隔三差五死人是必然的。对于这一点,矿主、地方官和属地的安全监察部门都心知肚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关键是有利可图也。
对矿主而言,省略掉安全保障的大笔投入,意味着开采成本大大低于国有大矿,所产煤的价格就有足够的市场竞争力。站在某些地方官的立场,遍地开花的小煤矿,每一座都是一个固定的税源。至于死人,只要不撞在“枪口”上,花两个小钱就可摆平。即便死人太多,还可使用欺上瞒下的绝招。譬如去年,湖南耒阳市小煤矿实际死亡71人,上报到省里“缩水”为10人。
市场中人都是“经济人”。到小煤矿挖煤,劳动强度大、安全无保障,弄不好还得搭上命一条。这些利害关系,挖煤人不是不知道。问题是,种地不来钱,做生意缺本钱,老婆孩子要养,明知井下要吃人,也得往里“跳”。
生存环境决定人的生存方式。值得注意的是,靠矿吃矿的地方往往都是人多地薄、缺少工业基础的贫困县或山区县。别的啥也没有,好歹地下还有点“乌金”可以利用。此时,挖煤换钱于地方政府、于百姓都是脱贫的惟一选择。只消地方上稍开政策口子,“群众运动”不必号召。而一旦经济与“运动”沾上边,“散、乱、滥”等国人发展经济中的痼疾几乎无可避免。于是,本该融合兼顾的国家利益、地方利益、百姓利益以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就变得支离破碎。
政府要安全、要稳定,百姓要吃饭、盼脱贫,鱼与熊掌如何兼得?关闭小煤矿作为政策,其有效性既取决于“整顿”的力度大小,更取决于之后如何同步解决群众的生活出路问题。这些年,单就滥开矿山问题,政府的整顿力度年年加码,可始终走不出整顿时“关”、风刮过后再“开”的怪圈。其原因无非简单一条:没有同步解决群众的生活来源。
本人杞人忧天,思来想去办法只有一条: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设法分期分批解决矿区周边群众的温饱。钱从哪里来?少铺大草坪、少建大广场、少盖豪华的标志性建筑……最后再堵住官儿们的“嘴”。仅此,足矣!(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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