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由职工个人承包企业下属工程队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南海石油华建公司支付承包人余晖承包经营所得工程收入余款100.5635万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承包人余晖原是南海石油华建公司(简称华建公司)在职人员。1993年2月,他以华建公司直属修建队之名,与华建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协议》。
1997年,余晖因华建公司终止其在建的一项工程并接收其所购置的机械设备、工具、工程存料款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多次书面向华建公司及其上级主管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简称西部公司)反映,要求合理解决。同年10月28日,西部公司作出了处理意见,计算应付给余晖的收益余额为42.415693万元。余晖发现《处理意见》少计了收入帐和工具、存料折款共达70万元之多,遂于1999年5月向湛江市坡头区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坡头区法院对华建公司为余晖设立的帐务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查明华建公司支付余晖承包期间的收入余额应为100.563573万元。据此,坡头区法院于1999年8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终止余晖与华建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二、华建公司支付余晖挂靠经营期间的收入余额款100.563573万元,并从1997年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
华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湛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承包协议》所确立的是一种挂靠风险承包,承包人承包经营期间所得收益依法应归承包所有。据此,湛江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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