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审判长宣布贾心仪和李秀芳因犯重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半年时,翁小玲的心情十分复杂,百感交集。
1986年春,24岁的翁小玲经人介绍与比她大9岁的贾心仪结婚了。翁小玲欣赏丈夫的聪明能干,丈夫也喜欢她温柔贤惠,他们过着平静而甜蜜的生活。3年后,可爱的女儿出生后,全家人移民到澳洲。
1995年初,贾心仪与翁小玲商量,要只身回深圳办厂。开始翁小玲不情愿,但看到丈夫热情很高,只好同意了。丈夫到深圳的头几个月,还经常给家里打电话,情义绵绵地问候妻女,渐渐地电话越来越少,语气也越来越敷衍。
一天,翁小玲突然接到一陌生女子打来的电话,说她和贾心仪已经同居一年多了,要翁小玲快和贾心仪离婚。翁小玲马上打电话质询丈夫,但贾心仪矢口否认,并骂她多心了。
联想到丈夫近来的一些反常举动,翁小玲越想越觉得不对头,决定回深圳看个究竟。一到深圳,她直奔丈夫的公司,在公司门口却被保安拦住。当翁小玲解释自己是老板娘时,保安满脸狐疑地说:“怎么可能呢?”很快,贾心仪急匆匆地来到门口,见到妻子的第一句话就是:“谁让你来了?”这时,翁小玲什么都明白了。
在办公室里,贾心仪神情木然地说:“我也不瞒你了,来深圳后,工作压力大,很寂寞,后来就遇上了她。如果你能接受,就带着孩子回澳洲,我每月给你们生活费。”翁小玲听后泪流满面,苦苦哀求道丈夫回心转意,但一切都是枉然。
贾心仪将妻子安排在宾馆后,就不再理睬她了。翁小玲打听到贾心仪和李秀芳已经同居一年多了,李秀芳刚刚生下孩子。冷静下来的翁小玲醒悟到,软弱只能使自己受伤更深。于是翁小玲来到深圳市妇联求助,律师告诉她可以告贾心仪和李秀芳重婚。根据翁小玲提供的线索,在市妇联律师的帮助下,掌握了大量有力的证据。经过再三考虑,翁小玲决定将贾心仪告上法庭。经审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贾心仪和李秀芳非法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半年。
·法律评析·
这是一宗典型的事实重婚案例,贾心仪和李秀芳的重婚行为不仅伤害了翁小玲,而且也触犯了我国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我国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另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前者称法律上的同居,后者称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认定是明确的,但事实上重婚的认定难度比较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是以夫妻相称,二是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在本案中贾心仪和李秀芳以夫妻名义租房子居住,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符合事实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值得一提的是,犯重婚罪不仅要处罚有配偶的一方,而且要处罚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一方,所以李秀芳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重婚不仅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而且还触犯了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新《婚姻法》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婚姻法中,并在第三条明确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6条规定,重婚的一方是离婚时的有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另外,由于贾心仪是澳籍华人,这是一宗涉外刑事案件,所以,本案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