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社会各界人士极大关注的丁云特大受贿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玉溪分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0日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丁云,现年40岁,原任云南红塔集团电视台台长,因涉嫌贪污于200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在今年5月10日的庭审调查中,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云于1997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人民币4677800元。
庭审中,丁云矢口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丁云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被告人丁云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的主观意念,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经法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丁云利用自己所担任的云南红塔集团电视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先奇、云南山霸、云南创亿3家广告公司分别代理云南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播出的业务中,于1997年7月至2000年3月间,向上述3家广告公司索要人民币4467800元。其中仅向北京先奇广告公司索要的人民币就高达381万多元。被告人丁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受贿罪。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丁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467800元。一审宣判后,丁云不服,并表示要上诉。(吴锡章 肖凤珍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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