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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中毒引发连环官司 环保诉讼引人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0日14:01 法制日报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刚刚过去的第二天,“万蚌中毒”受害者、浙江兰溪市沐藻塘村农民张彩忠状告兰溪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过该市法院两天的公开审理,终于有了结论:原告一审胜诉。

  而这起诉讼只是有关同一事件引发的四起环保诉讼中的一个,其直接的导火线是发生在去年4月的一起一万余只珍珠养殖蚌中毒事件。

  万余养殖蚌中毒

  33岁的张彩忠是兰溪市游埠镇沐藻塘村人,近些年一直在兰溪城里做棕绷加工生意。

  1999年下半年,张彩忠听说珍珠蚌获利丰厚,加上棕绷生意难做,便萌生了利用自己屋后面积约1亩左右的溪水塘养珍珠蚌的念头。10月,他从同村村民徐某处购买了其繁殖的养殖蚌1万余只。12月,他将溪水塘周围2亩多的水田从哥哥和别的农户手中转包过来,改造成为水深一米多的养殖塘,随后将1万余只养殖蚌转到该塘育养。

  去年4月24日,张彩忠请来技术人员准备插种珠蚌。意想不到的是,插种师傅一剖开长度近7厘米左右的青年蚌,发现蚌体呈绿色,斧足已收缩变硬,几乎无外套膜可分离,遂告诉张:蚌已中毒,无法插种,但是什么原因引起中毒不清楚。张彩忠一算,按当时市价,仅养殖蚌一项损失就在1万元以上。

  次日一早,张彩忠赶到兰溪市环保局环境监理站报案,要求调查处理。该站认为是渔业管理部门的事,遂叫张向兰溪市渔政站报告。渔政站接报后,即派出水产工程师程志良、姚建华和该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黄浩、许斌一道赶到现场调查、取样,根据水流走向,初步认定位于溪水塘上游的沐早塘毛巾厂和姓张印花厂有污染源嫌疑,并分别从沐早塘毛巾厂出水口、公路边水沟即两企业污水汇合处和溪水塘等三处提取水样,画了污水流向图,录了像。

  27日,兰溪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测出三处水质铜离子均大大超出渔业水质标准,初步证实了养殖蚌系带有铜离子的污水长期污染而中毒的推断。

  29日,兰溪市渔政站水产工程师再次前往沐藻塘村,召集养殖户张彩忠,两厂厂长徐马银、张海银、沐藻塘行政村支书、村会计等,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次日,渔政站作出《溪水塘养殖蚌污染的鉴定说明》,认为:溪水塘养殖蚌的肉泽变色,是它的上游沐早塘毛巾厂、姓张印花厂未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污水处理,而将带有铜离子的污水直接排入溪水塘,从而污染了养殖蚌。

  兰溪市渔政站又两次召集当事双方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未果。5月12日,张彩忠向兰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家企业赔偿因污水污染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1980元。

  6月28日,兰溪市渔政站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沐早塘毛巾厂和姓张印花厂违反《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有关规定,决定给予两家企业分别罚款2000元,并于7月3日送达。两企业不服,分别向兰溪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和向兰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至此,有关这起环保纠纷引发的连环诉讼拉开序幕。

  一波三折各有说法

  张彩忠养蚌未成,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然而,令他意外的是,他提出的民事索赔诉讼仅仅在兰溪市法院永昌法庭开庭审理和调解了一次,就因沐早塘毛巾厂不服兰溪市渔政站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于2000年7月17日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他后来对新闻记者申明,在那次庭审后由法院主持的失败调解中,他原想作适当让步的,但两企业主态度强硬,说张养殖蚌的中毒与他们企业毫无关系,从而使他狠下决心,非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8月22日,兰溪市政府对姓张印花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兰溪市渔政站的行政处罚,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9月14日,姓张印花厂步沐早塘毛巾厂之后向兰溪市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兰溪市渔政站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沐早塘毛巾厂开办于1997年9月,姓张印花厂开办于1999年9月,兰溪市环保局曾在企业开办审批意见中要求两家企业:“花板洗涤水必须经凝聚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剂,考虑回用,污泥混于煤中燃烧,污水做到基本不外排。”为此要求两厂各建造1立方米和4立方米两只沉淀池。但两企业至事发并未建造沉淀池,其排污或经过厂旁荷花塘或经过厕所旁地块“沉淀”后,流入原田间村坊老排水沟。而经过扩大的溪水塘紧邻这条排水沟,且直接从水沟里引水养蚌。

  两企业承认其所排污水中存在铜离子,但认为属于达标排放,排污指标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且张彩忠养蚌池塘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水污染纯系自身责任,故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意见也得到了兰溪市环保局的支持。该局环境监理站站长诸益民在接受笔者采访时称,溪水塘不属于“渔业水体”,张彩忠养殖蚌中毒是自身责任造成的。按水污染防治法解释,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养殖场,而且企业开办在前,张养蚌在后,应当知道上游有污水排放,不能盲目引水。两企业也不属于“五小”企业。

  对此,兰溪市渔政站认为,“在整个案件调查处理及行政诉讼当中,由于受到了兰溪市环保局环境监理站的干涉,使案件处理复杂化”。该站还就“渔业水域”问题专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作了请示,省局在复函中认为:“河蚌养殖池塘为‘渔业水域’明确无疑,对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二款和第53条之规定,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两家执法单位的不同认识,直接增加了这一事件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据称,原本已有一定认识的两家排污企业,因此对当地渔政部门的调查、协商不再予以配合,已有些眉目的调解也搁浅了,整改和处罚更是难以执行。

  此事很快反映到了兰溪市委、市政府。2000年9月下旬,兰溪市委办以《基层反映因衡量标准不同对渔业水域污染案件难以进行查处》为题,将这一纷争向省有关方面作了反映。9月28日,副省长章猛进批示说:“工业排污虽经环保部门监测,但排放后鱼类仍大量死亡,这不能算什么达标,当地政府应该加强环保工作,确保污染源真正得到切实治理。”10月8日,副省长卢文舸批示:“请张鸿铭同志(省环保局局长———作者注)酌处。这是个实际问题,要研究。工业污水处理达标也不能排入渔业水域。”有关材料和省领导的批示随即转到了省环保局。

  10月16日,兰溪市环保局以《关于兰溪市渔业水体污染情况的汇报》为题,向省环保局作出书面汇报。这份材料略作修改后,又于今年2月23日送到兰溪市信访局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手中。

  执法单位成被告

  就在兰溪市环保局和渔政站为沐藻塘村的这一渔业水体污染该如何定性处理各执己见之际,兰溪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0年12月7日依法对沐早塘毛巾厂和姓张印花厂诉兰溪市渔政站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两企业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兰溪市渔政站下达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是:渔政站在查处过程中,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的污水体或水样及可能存在铜离子成分的原料未能全面客观地采集监测,生物样即溪水塘中的养殖蚌未作保存;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鉴定结论,被告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无权作出。其中对姓张印花厂污水未作监测,对其负责人未作调查询问。因此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确认原告违法事实成立。渔政站不服,认为法院将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执法单位等同于一般民事当事人,审判不公,遂上诉至金华市中级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渔政站又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准许。

  4月3日,兰溪市渔政站在补充了相关证据后,对沐早塘毛巾厂和姓张印花厂重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前两份处罚书不同的是,除了文本更为规范之外,还有至少两个方面的更改:增加了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的鉴定结论,罚款从原来的每厂2000元变成了2270元。据悉,两厂至今尚未履行处罚决定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张彩忠诉两家毛巾、印花企业民事赔偿一案被法院中止诉讼后,采取写控告信的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关停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两家企业。5月8日,他在变更了诉讼请求后重新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兰溪市环保局依法行政,立案查处两家企业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

  接到法院转来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兰溪市环保局提出了行政答辩状。其主要观点如下:一、该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早已于1999年9月17日对两厂污水处理作出了具体要求,目前两厂水污染情况均已治理,原告要求两厂停厂并予以关闭理由不足。二、省有关方面关于不得兴建和扩建“五小”企业中对毛巾、印花企业未加限制。三、两厂的污水不存在超标问题,渔塘受损由两厂排污造成证据不足。四、该局接到原告控告信后,已当面向原告作了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

  在兰溪市法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代理律师陈胜、倪振杨在接受笔者采访时阐述说,两厂未按被告批复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控告后,被告未履行职责对两厂立案查处,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两厂应属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不得新建和扩建的污染企业,被告却违法批建。两律师认为,环保诉讼说到底是一种公益性诉讼,全社会都应当予以充分关注。被告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更是责任重于泰山。兰溪市环保局环境监理站站长诸益民则表示,农民起诉环保局这是第一次碰到,不管结果如何,他们都将依法履行。“这一诉讼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民环保意识增强了,这对环保部门的工作是一个督促,是一种支持,我们表示欢迎。”(黄一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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