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名鼎鼎的上海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昨被推上被告席,原告是本市消费者张华。
张华于今年3月在大润发公司杨浦店购买了2400瓶恒寿堂深海金枪鱼油,总价196800元,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内容与卫生部批文不符,有故意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大润发杨浦店和第二被告上海恒寿堂赔偿人民币39万余元。
原告在庭上诉称:国家卫生部健字1998第492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明确指出,恒寿堂生产的金枪鱼油的保健功能是“调节血脂”;其适宜人群,是“高血脂人群及中老年”;“少年儿童、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等则属“不适宜人群”。但是恒寿堂在其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中,擅自在“保健功能”一栏里增加了“改善记忆”,擅自在“适宜人群”一栏增加并突出强调了国家批文中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青少年”。原告要求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索赔39.36万元;还要求被告在公众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收回并销毁已经投放市场的深海金枪鱼油产品的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
第一被告辩称,自己作为经销商,事先并不知情产品的说明书与批文不符。另外,原告所提供的发票上金额不完全是金枪鱼油的,还包括他所购买的22条中华牌香烟。
第二被告恒寿堂公司则认为,张华购买了2400瓶金枪鱼油,体积2.5立方米,足够一个正常人吃400年的,绝非正常、善意的消费者,其提起诉讼也根本不是基于高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动机,所以不应适用于《消法》中“退一赔一”的规定。这种形同敲诈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恒寿堂公司表示,已将金枪鱼油胶丸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进行功能检验,已确定该产品“有改善记忆的作用”。从科学检验的报告单中可以发现,所安排的人体实验就是以儿童为对象。但公司承认尚未取得“改善记忆”功能产品批文。
法庭辩论时,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单》未在申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向卫生部提交并经其认可,没有证据效力。并且,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日前已查处了恒寿堂深海金枪鱼油擅自增加“改善记忆”保健功能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还在几方面展开了辩论,其一是张华有没有资格提起诉讼。被告提出,原告应证明这张发票是张华的。原告说,发票上通常是不写名字的,发票者的持有者就是消费者。对中华烟的问题,原告说,2400盒鱼油原来单价是82元一盒,每盒降3元,加上22条香烟,是“大润发”基于他购买十几万元鱼油的促销行为。
由于当事人要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故法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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