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市人大3号议案,净化美化市容环境,规范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广告设置水平,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根据武汉市城市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综合整治全市户外广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广告、招牌是指在市内道路、进出市区的城郊公路、临街门点、人行天桥、楼宇屋顶、绿化带及花坛、各类电杆上所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招牌。
二、本通告自发布实施之日起15天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广告、招牌:
1、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
2、虽然批准,但占道面积或广告、招牌超出核定面积的;
3、人行道上、绿化带里违法设置的;
4、朝向、高度不整齐,档次低,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字迹、图案模糊、不醒目的;
5、未按指定地点、方位设置的;
6、不按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的要求设置,或者广告、招牌的设计、造型装饰等与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三、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章违规广告、招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外广告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道路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安巡警巡察规定》、《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强行拆除,并处罚款。
四、凡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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