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刘峦 通讯员刘虹 昨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本报曾报道的保险员邓晨辉骗保贪污一案,被告人邓晨辉一审被判处死刑。
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晨辉犯贪污罪,向第二中级人法院提起公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审 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间,被告人邓晨辉利用其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险部保险员,负责少儿六全成长保险的保险费收取结算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假借他人名义投保后骗取保险费,编造请领上缴书,私自印刷手续费领取凭证和少儿六全保险费交费凭证,收取保险费不入账等方法贪污保费4449346元,其中扣除邓晨辉支付的代办手续费86136.61元,其余4363209.40元被邓晨辉侵吞,用于购买汽车、旅游、购房等挥霍。
案发后追缴丰田4500吉普车一辆;奔驰S320型汽车一辆;河西区永安道偏单住房一套;现金36.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晨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晨辉于1995年6月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转为正式员工,任人身险部保险员,其职责是负责“少儿成长六全保险”业务的贴花发放、保费收取及入账工作。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邓晨辉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保险费后不向公司财务报账及私自印刷手续费领取凭证和少儿六全保险费交费凭证的方法,侵吞保险费4174160.59元。1999年7月邓晨辉采取以他人名义投保后退保的方法,骗取保险费189048.80元。
案发后追缴丰田4500型吉普车一辆;奔驰S320型汽车一辆,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7万元;河西区永安道偏单一套,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现金36.5万元。余款被告人邓晨辉全部挥霍。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晨辉目无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印刷缴费凭证,采取收保险费不入账及骗取退保费的方法,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邓晨辉辩解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使用公款倒卖车辆是挪用行为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经查,被告人邓晨辉已经申请辞职,在单位对其离职稽核过程中,将大量未入账的保险费收据匿藏、转移,足以证明其占有的故意,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晨辉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晨辉犯贪污罪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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