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6月21日消息:辽宁省沈阳中院昨天二审改判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出租车撞犬赔偿案的一审判决,
同时,皇姑区法院的三名办案法官受到错案追究。
2000年2月10日,一审原告修凤林牵狗到沈阳爱心宠物医院看病时,一审被告王英伟驾驶的出租车将狗撞伤,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狗无法治愈,终身致残。致残前该狗价值2.3万元。事后,修凤林以财产损害赔偿案诉至沈阳市皇姑区
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英伟赔偿 修凤林财产损失6900元、评估费207元。宣判后王英伟不服,以修凤林所饲养的犬系非
观赏犬,且散放在一级马路上,违犯了《沈阳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不准携带非观赏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规定为由,上诉到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沈阳中院认为,此案一审属于错误裁判,一审法官不能尊重事实依法办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
分办法》有关规定,皇姑区法院对一审三名法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和通报批评,并免去一名法官审判长的职务。
据法制日报报道,沈阳中院就此案发出通报,要求围绕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党委和人大交办的、新闻媒体批
评性报道的、当事人长期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在查的案件,认真查找执
法不严、执法不准、裁判不公等问题,进一步整顿审判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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