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倍受关注的广东国际大厦(左图,黄伟江摄)股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国际大厦股权归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东国投)所有。
广东国际大厦股权归“广东国投”的依据是什么?据省高院副院长李琦今天介绍,自1999年初“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以来,国际大厦的股权归属一直受到境内外债权人的强烈关注。根据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省高院依法通知广东省信托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 有限公司(清盘中),将各自名义持有的大厦公司的50%股权交付给清算组。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提出异议,省高院依法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国投与广东电视台签定合作兴建“广东电视中心”和“广东国际大厦”的合同,建成后,国际大厦归广东国投所有。1986年9月6日,广东国投决定由其两个全资子公司——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合资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即大厦公司,由其经营广东国际大厦。新的合资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均由广东国投派人担任。
大厦公司成立后,为解决该基建项目建设基金,广东国投从1987年至1994年,先后九次投资1.61亿美元。1990年9月4日,广东国投决定大厦公司为国投直属企业,独立法人,直接对总公司负责。1994年及1996年,广东国投两次以广东国际大厦为自有项目,在美国发行了3.5亿美元的“杨基债券”。1999年初,广东国投宣布破产,“杨基债券”申报债权得到确认。
自1986年房产公司、广信实业签约成立大厦公司以来,双方均未实际向大厦公司注资。为了解决广信实业没有实际投资的问题,1995年9月27日,广信实业请求广东国投代为投资2510万美元,广东国投于当日从已批准给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中,转出2510万美元作为广信实业的资本金,并作了转账处理。房产公司则至今为止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资本金。
据此,法院认为:由于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应当如期足额履行认缴出资的规定,依法丧失股东资格。同时,广信实业作为在香港注册的境外企业,在大厦公司建成后才委托境内企业投资,属规避法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只有基于自己的出资才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既没有向大厦公司投入资本金,也没有受益,更没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因此,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要求享受大厦公司股东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广东国投不仅是广东国际大厦的实际出资者,同时又是大厦建设及运作的组织、策划、管理者,现在广东国投虽然依法被宣告破产,但其在大厦公司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省高院遂作出以上裁定。慧鹏周华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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