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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银行劫案遇难储户家属状告农行 银行冤不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2日14:33 南方网-南方周末

曾经发生过劫案的银行 朱俊/摄

  劫案

  说起2000年11月11日那天发生的事,吴芷兰就打冷战。

  吴的丈夫涂序华是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的经营户。那天下午6点来钟,按惯例,是涂序华去农行洪城分理处存钱的时候。由于这天南昌天气突然变冷,刮起了大风,儿子涂明亮叫父
亲不要去,直接回家算了,吴芷兰怕带着将近2万元现金在身上不方便,便催丈夫快去存钱,好早些回家。谁知道一刻钟都不到,不远处的农行传来一片纷乱的声音,出事了。

  吴芷兰说:“现在想起来,那天的天色,就好像老天爷要抓人去一样。”

  当天下午6时20分,6个蒙面持枪男子闯进了那家银行。在仅2分钟的抢劫过程中,正在办理储蓄业务的涂序华和另一名储户徐海群被劫匪无故枪杀。劫匪共抢走人民币50万余元。

  2001年1月15日,参与劫案的6名疑犯全部落网。下面是该案首犯华敏的当日的口供摘录:

  “准备好枪之后,从2000年10月份开始,我就到银行踩点。我想到洪城大市场里面的银行肯定钱多,所以我只到洪城大市场里面去踩点。我看了四五家银行,最后看中了两家。其中一家就是我们后来抢的农行分理处……踩点的时候主要是看银行里面的钱多不多,里面有无保卫人员,保卫人员的活动情况怎样,保卫人员是否有枪,里面是否有摄像头等等……案发前三天,我带胡光华、龙峰杰、罗坚、‘老五’、‘矮子’一起到洪城大市场那两家银行去踩点,踩了点之后他们都说另一家银行里面有摄像头,不同意去抢那家。”

  最后他们决定就抢这家农行分理处。

  下面是2000年11月11日案发当日,南昌市警方所作的调查笔录,胡美英、李珊萍均为农行洪城分理处的工作人员。

  警方问:“你们分理处有哪些防范措施?”

  胡美英答:“除了警报器,其他什么都没有,听说明年要装监视探头。”

  警方问:“你把今天下午发生的事谈一谈?”

  李珊萍答:“……那个高个子用枪伸进护栏,并说:‘把门打开,快开。’我蹲下后就往警报器那个方向移,当时警报器被打印机挡住,没有按到。这时就听到两声枪响。枪响后,我也移动打印机,按响了警报器。”

  赔偿

  事发当晚,吴芷兰就找到农行洪城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就老涂的枉死要说法。吴认为银行有责任,她说:“不管怎么样,在这个案子里农行就是有错,每天几百万的现金摆在柜台上,连个防弹玻璃、监视摄像都不装,太没有道理了。”

  对吴芷兰来说,等待破案的日子是那么漫长。尽管只有短短两个月时间(对一桩震动全国的银行劫案来说,这个破案时间已经很短了),但中年丧夫的吴芷兰面对近90高龄的祖母、已成年却并不完全懂事的儿子,仿佛就有一把刀子一点一点地割她的心。

  2001年2月26日,“11-11”大劫案一审开庭。万海波(系在劫案之前被杀的出租车司机)家属要求6疑犯赔偿89312元,涂家属要求赔偿54040元。由于所有疑犯均系无业人员且全部开来了没有个人财产的证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赔偿万、涂家属。

  2001年4月,在“11-11”劫案6罪犯被枪决后1个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涂序华家属状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即被劫的洪城分理处上级单位)的民事赔偿案,他们以“储户与银行间已形成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依法应对其营业场所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为由,要求判令农行赔偿其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

  经过公开审理,该案于2001年5月底一审终结。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涂序华虽与被告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但被告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被告洪城大市场分理处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营业大厅发生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与防范。原告认为依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被告还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储户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并以涂序华的死亡系被告违约,继而得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实际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任意的扩张,其赔偿理由该院难以采信。被告农行洪城支行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原告人民币40000元的经济补偿,该院予以确认。

  判决是: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洪城支行补偿原告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争议

  原告律师刘平认为,这个案子很有意义,目前国内还没有银行劫案中遇难储户家属告被劫银行的案例。银行首要考虑的是安全性。从该案主犯华敏的口供中得知,他多次踩点都看到农行里面有几百万现金,而这样的一个银行居然连防弹玻璃都没装,也没有监控摄影头。这完全不可想象。罪犯不抢另一家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原因是那里有“摄像”。农行分理处没有这些硬件保障,只能说明它忽视了储户和职员的生命安全。

  刘平说,银行应该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从法理上来说,储户与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就应当对在其大厅里进行存储业务的储户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负责,银行还当然负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储户生命安全的义务。

  记者随即采访了被告律师何大年。他认为,对涂序华家属的赔偿应当由罪犯完成,被劫的银行并没有和涂序华家属产生直接的民事纠纷,是罪犯开枪打死了涂序华。这家银行的防范设施已经达到它应有的级别。对于这样一起蓄谋已久的突发性暴力犯罪事件,银行难以预料也无法防范。美国的银行防范硬件应该是世界一流了吧,但是一样遭到打劫,也一样可能死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防范措施不是银行是否被打劫的根本原因。

  他说,《银行法》的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但储户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资金的安全。目前没有依据来证明其中也包括储户的人身安全。

  一审败诉的吴芷兰仍在自己位于洪城大市场的店内做她的生意。在接到判决书后,她很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她觉得银行该给她个说法。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遭遇第三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司法裁决应依托“消法”还是《合同法》?读者不妨关注本报“消费广场”版的另一判例。本报特约撰稿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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