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健 通讯员赖志勇)取得了商标经销权不等于可以把商标用作自己的营业招牌。昨日,深圳市两家知名商场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营业招牌,从而构成商标侵权,被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据悉,深圳××商场和深圳××商场均位于罗湖区,是深圳有名的老牌商场。接到商标权利人投诉后,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于昨日上午到场检查。经查,上述两家 商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第18类皮革或人造革制品的“DUNHILL”和“登喜路”商标用作自己皮革制品专卖柜的营业牌匾,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对此,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一些商场、商店或汽车销售公司及汽修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招牌、牌匾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人误以为该商场或汽修厂是该种商标的深圳专营店或专修店,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进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一些企业即使取得了世界知名品牌的经销权,但取得商标经销权不等于可以把该商标用作自己的营业招牌。凡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自身营业招牌使用的,均已构成商标侵权,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将按照《商标法》予以查处。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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