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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70万挪用公款470万 陕西两巨贪一审被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3日09:24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易水国良) 昨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社会各界关注的“宝鸡第一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胥宝生、夏嘉陵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胥宝生,男,43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宝鸡市怡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嘉陵,男,37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宝鸡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因涉嫌受贿罪分别于2000年6月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胥宝生、夏嘉陵在职期间,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70万人民币,胥宝生还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41497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1块;两被告共同数次挪用宝鸡财政证券公司公款470万元,用于其私人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胥宝生、夏嘉陵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公司的资金用于二人合伙开办的私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所犯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胥宝生、夏嘉陵收受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并致使国家巨额资产流失至今未能追回,部分受贿款未退赔,在审理期间又先后畏罪潜逃,庭审中均认罪态度不好,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二被告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有部分挪用款不予退还,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并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6月22日,宝鸡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胥宝生、夏嘉陵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折价共计人民币2618880.02元,美元4200元,日元55000元,泰国铢550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胥宝生、夏嘉陵所挪用而未退还的97万元公款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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