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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实行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23日10: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 针对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严重积压的现状,为切实规范执行中止、终结制度,结合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实际,吉林省高院近日决定在全省法院内推行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制度。

  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人民法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可以适用再执申请执行凭据制
度。发放凭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召开两次执行听证会,以确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凭据、送达裁定后,本次执行终结,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断。申请执行人在领取凭据后,任何时间内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凭据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或根据其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价值大小及时间先后分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实后应及时立案,再次执行。(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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