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吴凡 通讯员 陈梅英)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的农村出租屋将进一步纳入政府统一规范管理,农民出租房屋再不是“无王管”,必须先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届时,广州市各街镇将建立实体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对农民出租房屋进行管理。
一直以来,广州市的“城中村”外来暂住人员较多,农民的房屋出租行为基本上处于 无管理状态,为配合全国性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专项行动,规范出租屋行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由街镇建立管理服务中心来规范管理农村出租屋,将有利于治安环境的好转。
这次纳入登记、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辖区内的农村房屋租赁,即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给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租赁当事人按不同的情况办理手续(见表)。
管理中心管什么
据了解,管理服务中心受各职能部门委托,主要代办外来暂住人员的登记,核发暂住证,代办房屋租赁证及治安许可证、出租营业执照,代收缴税费、开展劳务中介等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各居(村)委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行“一条龙”管理服务。
各区国土房管局将委托条件具备的管理服务中心对房屋租赁登记案进行收件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放《房屋租赁证》或《农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回执》。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房屋租赁登记案进行收件初审、纠纷调解、稽查等工作。
租赁手续怎么办
农村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须带齐产权资料、双方法人或身份证明资料,到当地的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并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凡今年5月31日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须尽快补办登记和备案手续。
租赁管理机构对产权明晰的出租房屋核发《房屋租赁证》,对产权不清的出租屋发放《农村房屋租赁备案回执》。租赁双方凭《房屋租赁证》或《农村房屋租赁备案回执》到公安、工商、税务、计生、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违规要罚款
凡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由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和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房屋租赁未依法办理登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外,并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两倍罚款。
市民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有疑问的,可向广州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咨询。
登记备案程序
一、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按市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租赁管理机构对产权清晰的实行登记,发予《房屋租赁证》,对产权不清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并进行清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产权属本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人所有的房屋,并持有《房地产证》的,由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审批核发《房屋租赁证》。
2、出租人未能提供《房地产证》的,核发《农村房屋租赁备案回执》,并要求出租人在回执有效期内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取得《房地产证》后,到租赁管理机构换领《房屋租赁证》。
3、农民私人宅基地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出租作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联系办法
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83189350
东山区万福路128号2楼:83307019
越秀区吉祥路28号2楼:83338037
海珠区宝岗路100-102号13楼:34381620
白云区大金钟路269号3楼:86592541
黄埔区丰乐中路建设大厦3楼:82399630
荔湾区宝源路95号2楼:81935418
芳村区芳村大道174号2楼:81578102
天河区员村二横路3号2楼:8555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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