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6月24日电(记者赵宝锟)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吉林省将于今年起建立并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将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资源收购或收回、储备,进行前期开发后再出让的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建立该机制,是政府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办法。
吉林省今年制定了《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见》,按其规定,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一种以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出让为前提的土地供应操作模式,一般采取信息储备和实物储备两种基本方式。信息储备是指对一些不急于收购储备的地块或政府暂无力收购的土地,如旧城改造、成片开发和需改革的企业等用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实物储备是指对具备收购、收回条件的土地,政府可直接进行实物储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说,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的有效途径。当前,吉林省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主原因是设备陈旧、技术老化、资金紧张、包袱沉重。进行土地收购,可以显化变现企业资产,增加活化企业资本。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机制,杜绝土地审批“暗箱操作”和“隐形交易”,遏制土地批租中的腐败现象,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吉林省明确了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大体有8类:经政府批准成批转用、征用后的国有土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无主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根据试点经验,吉林省将尽快制定全省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管理办法,并建立省、市(州)、县(市)三级土地储备库,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土地收购、储备和利益分配机制。从今年起,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土地收购的安置补偿办法、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和储备土地整理、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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