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薛子进) 本报多次报道的武汉胡维翔侵占罪一案,6月20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检察机关认为江岸区法院对胡维翔案的一审判决是重罪轻判,遂依法提出抗诉。
胡维翔是原武汉市富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5年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就已认定胡维翔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富华公司巨额资产。据查其在任期间,私自设立了15个账户及 3个私人信用卡,侵占了富华公司的457万元资金,并用这些钱为自己注册了3个私人公司。1999年5月,江岸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胡维翔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但江岸区检察院并未抗诉。
此案引起了湖北省46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极大关注,遂联名上书并依法提出质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高检院还组成了一个调查组,全面审查了此案,最后认定胡维翔确实有侵占富华公司457万元的犯罪事实,而且还查出了胡同时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派人到武汉市督办此案,确认胡维翔案属定性错误和重罪轻判。
2000年1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此时胡维翔已负案潜逃。武汉市政法机关又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财力,历时一年之久,才在深圳市将胡维翔抓获。
今年2月20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以胡维翔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立即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被告人胡维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富华公司财产四百多万元,超过司法解释标准的数百倍。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应从重处罚。且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罪名有误,被告人胡维翔的罪名应为职务侵占罪。”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也出庭支持二审公诉。
2001年6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胡维翔一案,数名全国人大代表到庭旁听。本报将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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