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五日电 “六·二六”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判处结果,一批犯罪分子今天上午伏法。
缅甸国公民李绍菊,在一九八八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七月期间,先后二十三次单独或纠集、指使他人大肆进行走私毒品犯罪,将海洛因十三点五万多克、鸦片一点二万多克、吗啡八千多克从缅甸偷运至中国云南省,向他人赊销或贩卖。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法院经公开 审理,于去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李绍菊死刑。
重庆市刑满释放人员周渝、李后勇,于去年四月三次贩卖海洛因一百五十克,获赃款一点五万多元人民币。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在二人临时住所共查获海洛因五万多克。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周渝、李后勇死刑。
湖南省新化县农民何爱珍,陈春,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二000年四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广州从不法分子处购得海洛因二千多克,运至浙江省宁波市,先后单独或共同向十四名吸毒人员出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去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何爱珍、陈春死刑。
湖南省岳阳市刑满释放人员杨湘海,在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九百四十五克。岳阳市中级法院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一审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其死刑。在案件复核期间,杨湘海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非法伪造、销售枪支十一支的案犯。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上述四案时认为,李绍菊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且数量巨大,均应依法严惩;但杨湘海因揭发他人非法伪造、销售枪支,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从轻处罚。遂核准判决李绍菊、周渝、李后勇、何爱珍、陈春死刑;改判杨湘海无期徒刑。李绍菊等人已于今天上午分别在当地被执行死刑。(记者 朱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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