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上海中技物业发展公司。我们三个单位均是为市政动迁、市民居住解困服务的单位。1995年9月6日、11月17日和1997年1月27日,我们先后分别通过上海市闵行区房产经营公司,向上海市房产经营公司、上海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用于解决居住特困户的住房困难、用 于市政动迁安置和污水处理工程动迁安置的使用权房三万余平方米。我们依照规定办理了正常的调拨手续,并付清了房款。于1995年起先后分配给动迁户、居住困难户三百余户入住,并逐户办理了房屋租赁凭证等手续(包括尚未入住的空房)。
去年,市政府对使用权房居民购买产权享受原政策规定的截止日期公布以后,我们分配动迁居民在办理入住手续和已经入住居民在申请购买产权时,发现房屋被法院查封、冻结。去年11月、12月间,先后有六十余户居民到物业管理部门及我们单位和区、市政府部门上访。对此,经我们向有关部门核实证实,是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与闵行区房产经营公司发生诉讼,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99)沪一中民执字第110号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了我们购买的上述房屋中的14037.3平方米共计222套。从而引发我们新分配入住的动迁居民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已入住居民不能办理购买产权手续,引起居民不安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分别于2000年11月18日、11月20日书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并走访了该院执行庭,但该院既不立案也不解冻。今年4月25日竟在《解放日报》上由法院委托上海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由于入住居民在“五一”节前集体到市政府上访,法院暂停拍卖。5月中旬,一中院对已入住居民的71套房屋予以解封外,其余房屋仍然被继续查封。
上述被查封房屋是由我们通过合法途径,并支付了房款,依照规定由闵行区房产经营公司和兴华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调拨单购买所得,闵行房产与我们单位相互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闵行区房产经营公司与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诉讼与我们毫无关系,法院没有理由查封拍卖我们购买的财产。
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我们实在不理解法院为什么对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申请置若罔闻,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我们求助于贵报,请求贵报主持正义,通过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执法,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章)
上海市黄浦区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公章)
上海中技业发展公司(公章)
200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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